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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08月26日]   来源:安徽省交通厅   作者:安徽省交通厅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2001年12月26日省交通厅皖交路[2001]69号发)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
    安徽省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经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并经12月14日第19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国民经济发展
的一项重要交通基础设施,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适应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公路特指乡道和村道。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及乡(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村道是指主要为行政村区辖内经济、文化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行政村之间及行政村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要求是,乡道基本达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的技术标准、村道以机动车行驶通畅为标准。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乡道的建设和养护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由村委会组织实施。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乡规民约由有关部门负责。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县、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的发展规划;(二)培训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村公路学术研究,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三)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护坡等重要构造物建设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四)加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做好重大路政案件的查处;(五)督促乡(镇)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六)督促“一事一议”政策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七)做好农村公路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八)以适当补助形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措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国、省、县道及其他方式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当地扶贫开发,山、水、林、田综合治理,小城镇建设及资源利用等相结合。
第七条  乡道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村道的规划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由村委会编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乡道和村道的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发展规划,坚持标准,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具备条件的乡(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由投资主体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并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实行监督。
第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农村公路新、改建任务,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逐步形成等级结构配置合理、桥涵和交通附属设施完善的农村公路网。
第十一条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公路的效益。农村公路的养护要求达到路面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行车顺畅,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等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齐全,绿化达标,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状况、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采取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
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模式。(一)分段招标养护; (二)分户承包养护;(三)发动群众集中养护;(四)以行道树的收益,承包养护;(五)固定人员、专业养护;(六)其他养护模式。
第十四条  因积雪、水毁或其它自然灾害造成农村公路交通受阻或损坏严重时,由所在县、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力量抢修,保证公路尽快畅通。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作,由县、乡(镇)政府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产权单位报批并完成更新补种。
第十六条  强化路政管理工作,建立乡规民约,保护路产路权,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因特殊原因需占用、挖掘、搭接、穿跨越农村公路,属于乡道的应报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属于村道的按乡规民约办理。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可依照有关法规,采取必要工程措施,严禁超限运输车辆在三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三级(含三级)以上农村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报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乡道两侧边沟外缘5—10m为建筑控制区,村道建筑控制区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禁止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条  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发展农村公路,建立国家扶持引导、地方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集体制。(一)乡道建养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以及交通部门的适当补助和沿线群众投工投劳共同筹集;(二)村道建养资金,由乡财政和村集体经济、“一事一议”政策,群众投工投劳和社会各界及群众捐款共同筹集。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厅对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每公里500元。(一)县(市)中60%的行政村实行了“一事一议”政策;(二)每人每年不少于6元钱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三)小机养路费的使用符合《安徽省县乡公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四)乡村道养护机制已经健全。省交通厅补助经费将直接下达市交通主管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以上四条标准考核。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省交通厅将扣减下年度该市有关经费,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对所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市交通主管部门也要对全市农村公路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达到要求或工作中出现问题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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